mobile38-365365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mobile38-36536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统称《条例》)、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9〕116号)规定,结合本市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mobile38-365365在履行林业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坚持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
第四条 本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信息办),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工作,局信息中心负责具体公开事务。
局信息办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二)组织协调各处室、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组织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监督考核各处室、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五)组织编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报告;
(六)依法协调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本局提出的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
(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八)有关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
第一节 公开的范围
第五条 局属各处室、单位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程序向社会及时、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林业保护规划;
(三)林业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四)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林业问题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五)林业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六)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局属各相关处室、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照《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青政办〔2009〕98号)的规定,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经局信息办初审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节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本局对外网站公开,网址:www.www.b2bsh.com;
(二)通过本局公告栏、宣传栏、电子屏幕等方式公开;
(三)通过新闻通报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
第八条 局属各处室、单位对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本处室、单位填写《mobile38-365365政府信息公开审批报告单》,并由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局信息办。局信息办在对政府信息内容依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的同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经主管领导审定后由局信息中心公开。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电子文本),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局信息办负责编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本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局信息办统一负责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主动向社会提供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子邮件地址,传真、邮编等联系方式,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咨询。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人依申请本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先至局办公室领取并填写《mobile38-365365信息公开申请表》,或通过本局网站(网址:www.www.b2bsh.com)上填写电子版《mobile38-365365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xnlh2007@163.com电子信箱发送,由局信息办通过审查后通知局属相关处室、单位为申请人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第十五条 局信息办受理申请后,应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
(二)属于可以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同时告知申请人部分不公开的理由;
(三)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正、补充申请内容。
第十六条 本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
(二)涉及商业秘密;
(三)涉及个人隐私;
(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涉及国家秘密;
(二)涉及商业秘密;
(三)涉及个人隐私;
(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 本局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可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不得未经批准或以个人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城乡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各类优抚和抚恤对象及农村五保户等经济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信息办审核领导同意后,可以免除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局信息办应当在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报送本单位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同时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本单位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表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局属各相关处室、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局纪检组或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局属各相关处室、单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并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局属各相关处室、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纪检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排政府信息索引号;
(三)在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局属各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按国家保密规定和职责履行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纳入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具体由局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