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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mobile38-365365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事项动态调整意见

序号 调 整 前 动态调整意见 动态调整依据 调 整 后
事项名称 监管主体 事项名称 监管对象 监管内容 监管方式 监管程序 监管措施 职权依据 处理措施 责任追究 监管是否涉及其他部门 监管处室 投诉举报电话
1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11.4修订)
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的监管 使用种子的企业、个人 依据《种子法》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采取省、市、区、县联动,对取得《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种植合作社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市辖各区、县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年终目标考核。 (一)检验:1、接到植物检验要求后,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签发《苗木质量检验证书》,并依据检验证书开具《苗木标签》。2、对检验不合格的依法下达《苗木检查现场意见书》,并对不合格苗木处理过程进行监督。(二)监督:1.对区、县林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抽查。 (一)加强产地检验,严格调运检验,加大复检力度,完善检验台账制度和植物检验登记制度。(二)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种苗生产、经营的检验执法检查。                    (三)坚持质量合格证与标签随苗走,确保每一棵苗木都是有证经营。                     (四)开展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目标管理考核。 《种子法》(2015.11.4修订)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                        (一)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二)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大通县林业局
湟中县林业局
湟源县林业局
市林木种苗站
城中区农林牧水局
城东区农林牧水局
城北区农林牧水局
城西区农林牧水局
  西宁市林木种苗站:0971-5209393
大通县林业局:2725610
湟中县林业局:2232103
湟源县林业局:2432348
城东区农林牧水局:0971-8804120
城中区农林牧水局:0971-6267076
城西区市农林牧水局:0971—5209097
城北区农林牧水局:0971—5130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