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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青海省林业厅关于做好非法征占用湿地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林业局: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7109号)精神,严格湿地总量管控和用途监管,请各地依据《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严格所辖区域湿地保护,扎实做好管理工作,请各市、州林业局组织对非法征占用湿地情况开展排查,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管理水平。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湿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野生动物栖息繁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物质基础,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我省当前资源环境约束矛盾还十分突出,生态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尤其是湿地供需矛盾突出,违法占用湿地现象时有发生。进一步加强湿地管理工作已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更加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各级林业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认真对待,制定工作方案,组织排查队伍,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二、排查重点
各辖区内所有湿地。重点排查范围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 
排查内容包括:
(一)各类工程建设、采石采矿中非法占用重点湿地的行为;
(二)擅自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三)擅自排放湿地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
(四)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采集泥炭、提取草皮;
(五)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或者破坏鸟卵;
(六)擅自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七)向湿地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
(八)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三、迅速摸底排查并整改违法占用湿地
通过自行排查、部门联合检查、森林公安巡查、调动各地湿地生态管护员等多种形式排摸梳理侵占湿地违法犯罪线索,深入分析研判后,提出整改措施,积极整改。  
四、按期上报排查结果
    请各地将非法征占用湿地排查工作统计表于2017815日前上报省林业厅。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qhsdzx@163.com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