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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青海省林业厅关于规范省级森林公园申报材料的通知

 

各市、州林业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级森林公园建设管理,规范森林公园申报材料,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文件(原件一式3份)
(一)由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申请人提交正式文件。须标明日期并加盖印章。印章内容应与申请人名称、权属证明材料、市(州)、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一致。 
(二)文件标题:关于设立***(公园名称)省级森林公园的申请  
(三)文件主送:省林业厅
(四)文件内容应包括: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区域位置、地理坐标、四至界线和实际面积,简述该森林公园森林风景资源状况、主要景观特色及保护建设情况。已开展旅游的,简要介绍近年来的旅游经营情况。 
(五)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面积应有一定规模,充分考虑森林风景资源类型的多样性、景观的完整性和经营管理的便利性,并尽量不包含村镇等人口聚居的区域。 
二、权属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一式3份,单独装订。用以证明申请人依法拥有对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范围内所有森林风景资源(包括森林资源、各类自然或人工的景观景物、设施、构筑物等)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的权利的文字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持有的林权证或土地权证(复印件)。 
(二)无林权纠纷但尚未颁发林权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原件)。 
(三)涉及他人所有和使用的林地或土地的,应出具相关权利人同意申请人对上述林地和土地进行经营管理的书面协议,并注明经营管理期限(原件或复印件)。
(四)涉及他人所有和使用的各类景观景物、设施和构筑物的,应出具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森林公园范围,并服从申请人统一规划和管理的书面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五)林地(土地)或景观景物、设施和构筑物属集体所有和使用的,应严格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出具参会村民签字的相关会议纪要和书面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六)林地(土地)承包到户或由个人使用的,应出具与该承包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3份)
A4纸双面印制,单独装订,同时报送1份电子文档。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严格参照《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的要求编写,不得随意增删项目。  
四、景观照片(一式1份)  
(一)景观照片应编辑成规格为25cm×29cm的像册,封面和册脊注明森林公园名称,首页附森林公园简介。  
(二)照片大小为7—10寸,光面纸冲印,分别标注名称或文字说明,照片数量不少于10张,内容应包括:公园内不同植被类型的代表性景观、重要的古树名木或景观树、主要野生动物、重要的地文和水文景观、公园四季的自然景观、重要的人文景观、旅游活动状况,以及旅游服务和基础设施等。  
五、管理机构的说明材料(一式3份)
申请人必须组建专门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的说明材料包括:
(一)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负责人及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的姓名、学历、职务职称(须配备至少2名专职管理人员及3名中级以上林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可兼任管理)。
(三) 在国有林场基础上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可视为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但必须设专人负责,并按要求配备管理、技术人员。 
六、县级人民政府带文头的书面意见(原件一式3份)
(一)文件标题:关于对设立***(公园名称)省级森林公园的意见
(二)文件主送:省林业厅
(三)文件内容应包括: 
1.拟设立省森林公园所在的区域位置、经营面积、主要景观特色和保护建设(含旅游开展)情况。  
2.该森林公园的设立是否符合本地旅游发展规划。  
3.申请人是否拥有对森林公园范围内森林风景资源统一规划和管理的权利。  
4.对设立该省级森林公园的意见
 
                                  青海省林业厅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