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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青海省林业厅关于做好林业产业项目省级 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林业局,省玛可河林业局,省监狱管理局:
根据《青海省林业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青林产〔2016391号)、《青海省林业厅关于做好林业产业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青林产〔2016423号)和《青海省林业厅关于做好林业产业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青林产〔2017115号),现就做好林业产业项目省级验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组织形式
此次林业产业项目省级验收工作分两部分进行,其中一部分是委托市(州)林业局完成省级验收工作,另一部分是由省林业厅组织完成省级验收工作。
(一)委托市(州)林业局验收
委托市(州)林业局完成省级验收的项目包括2014-2016年我厅下达的省财政支农资金林业产业发展项目、林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项目、涉农奖补林业项目、枸杞标准化基地建设项目和重点地区生态经济林建设项目等共44个(见附件1)。
2015年以来,下达的省切块财政支农资金项目,按照《青海省切块财政支农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青政办〔201540号)进行项目验收。
(二)省林业厅组织验收
由省林业厅组织完成省级验收的项目包括2014-2016年我厅下达的省财政支农资金林业产业发展项目、林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项目、涉农奖补林业项目、枸杞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国有林场采取招商引资方式开展特色野生动物驯养项目等共41个(见附件2)。
二、验收组人员组成
委托市(州)林业局完成省级验收工作的验收组人员,由市(州)林业局主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等人员组成。
省林业厅组织完成省级验收工作由厅林业产业处牵头,人员由厅规资处财务管理人员、造林绿化管理处负责国有林场的管理人员、动管局负责动物养殖的管理人员等人员组成。验收时按项目性质类别组织验收人员。
三、验收时间
    2017年11月底前全部完成项目省级验收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负责组织省级验收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省级验收工作,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组织开展验收工作,确保省级验收工作质量,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省级验收必须在完成项目实施单位自查和县级验收基础上进行。
(二)省级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青海省林业厅关于做好林业产业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青林产〔2017115号)《青海省林业厅关于做好林业产业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青林产〔2016423号)《青海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林业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林产〔2016391号)《青海省切块财政支农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青政办〔201540号)《青海省林业产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农字〔2016634号)等规定进行省级验收工作。重点验收项目实施完成、资金使用和档案建设等情况。
(三)根据《青海省林业厅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度林业工程营造林等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青林资〔2015418号)《青海省林业厅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度林业工程营造林等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青林资〔2016533号)规定和要求,对已通过省级营造林项目检查验收的林业产业项目中经济林造林(种植)、育苗项目,验收结果可作为所涉及项目省级验收的直接依据。其他项目和项目中经济林造林(种植)、育苗以外的建设内容,严格按照《青海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林业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林产〔2016391号)《青海省切块财政支农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青政办〔201540号)《青海省林业产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农字〔2016634号)等以及项目批复文件相关规定进行省级验收。
(四)2016年安排下达的省财政支农林业产业项目等中涉及的经济林造林(种植)、育苗项目,我厅已纳入2017年省级营造林项目检查验收,其结果可直接作为项目省级验收的依据。
    (五)省级验收结束后,按照《林业产业建设项目省级验收表》格式(附件3),出具省级验收意见,并将省级验收意见、验收结果报告和验收资料、验收卡片等相关资料复印件于2017125日前报送省林业厅备案。
本通知和附件可在邮箱“LYCYGK@163.com”中下载,(密码6362085 
联 系 人:省林业厅林业产业处  沈文录、强  
联系电话:0971-63650516362085